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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长安区慈善会章程

2021-10-20 17:40

 

 西安市长安区慈善会章程

 

 

第一章:总则

第二章:业务范围

第三章:会员

第四章:组织机构

第五章:监事会

第六章:资产管理及使用

第七章:慈善项目管理

第八章:信息公开

第九章;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十章: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十一章:附则

 第一章  总 则

 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西安市长安区慈善会(英文译名:Charitysociety of Changan District,Xian)

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组成,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区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人道主义和中华民族扶贫济困、见难相助的传统美德,积极扶持社会上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,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活动,发挥慈善事业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。

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  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提高自身公信力。树立诚信自律、服务社会理念,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、业务范围、服务内容及标准、收费项目及标准,不乱收费,不搞价格垄断,不违规开展评比、达标、表彰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个人利益。

第六条 本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长安区民政局。接受长安区民政局监督管理和西安市慈善会业务指导。

第七条 本会会址: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惠民街。

 

第二章  业务范围

 

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筹集善款。建立筹集和管理慈善基金,接受国内外及港、澳、台地区自然人、法人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捐赠,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。

(二)慈善救助。开展安老、抚孤、助医、助学、助残和救急难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。

(三)赈灾救助。协助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救济工作。

(四)扶贫济困。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,扶助困难群体,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济困工作。

(五)公益援助。组织热心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慈善公益活动。促进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事业的发展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助推生态美丽城市建设。

(六)交流与合作。开展省内外、国内外慈善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活动。

(七)指导单位会员、农村(社区)慈善互助会工作,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延深发展。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性信息。

(八)开展慈善宣传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,普及慈善知识,增强慈善意识。组织开展慈善知识及业务培训。

(九)经区民政局同意,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机构,筹集慈善资金。

 第三章   会  员

 

第九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。会员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;

(二)自愿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;

(三)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,为本会永久会员;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

第十条 会员产生办法

个人会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:为本会捐款的爱心人士、本会的形象大使、爱心企业(单位、机构)负责人;农村(社区)慈善机构负责人;与慈善活动有关的机构推荐的人员;其他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。

单位会员从下列范围产生:为本会捐资数额较大的爱心企业(单位);农村(社区)慈善机构和运作规范的街道办事处;本会直属志愿服务队;其他申请加入的企业、单位、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入会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

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有对本会进行监督、批评和建议权;

(三)有参加本会活动权;

(四)有优先取得本会服务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;

(三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社会慈善活动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会员如有触犯国家刑律,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予以除名。

 第四章   组织机构

 
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《章程》;

(二)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四)决定终止事项;

(五)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长安区民政局同意。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。

理事会职权是:

(一)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,实施完成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计划和任务;

(二)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(四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、副会长、顾问,授予荣誉会长、荣誉副会长称号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确定本会法定代表人选和监事会成员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   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(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)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;

(三)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;
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五)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会长的人选意见,报请理事会决定;

(六)决定本会内部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;审核农村(社区)慈善互助会的设立并备案;

(七)筹备召开理事会;

(八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、传阅文件、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会长办公会职权是:

(一)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制定本会工作制度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事项,聘用本会工作人员;

(四)研究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。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慈善专员若干名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,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二以上表决通过,并报长安区民政局同意。

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受会长委托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会其他人员担任。

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签署本会重要文件;

(四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
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,职责是:

(一)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;

(二)协助本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的会务组织工作;

(四)本会重大活动的具体策划组织工作;

    (五)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高级顾问、顾问若干名。授予荣誉会长,副会长称号。

 

 

第五章   监事会

   

第二十八条 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。由2-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推选监事会主席1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届满可以连任。

    第二十九条 理事(常务理事)及其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。

    第三十条 监事人选的推荐与变更

   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:(1)主要捐赠人或单位;(2)业务主管单位;(3)登记管理机关;(4)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。

   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   第三十一条 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:

   依照章程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章程的情况。

   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,监事会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。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
   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;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。

  第三十二条 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

 

第六章  资产管理及使用



 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

(一)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;

(二)国内外及港、澳、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:

(三)会费;

(四)利息;

(五)基金运营收入;

(六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,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

本会的创始基金、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冠名基金,要建立科学理财理念,按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保值、增值。也可以委托理财。按照《基金会条例》和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》(民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,民发【2016】189号)规定提取一定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以保证慈善事业的正常发展。

资金使用范围是:

(一) 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支出:

(二) 本会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、补贴、奖金、住房公积金、社会保障费等支出。

     (三)项目实施中工作人员产生的交通、误餐补等费用。

    (四)办公费、水电费、差旅费、物业管理和其他方面需要指出的费用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财务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六条 本会的资产管理坚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每年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,并及时通过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布。

    第三十七条 对捐赠者明确指定的慈善项目,可按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,专款使用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夕,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接交手续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,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四十条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

第七章 慈善项目管理


 

第四十一条 设置慈善项目是慈善行为的具体体现。

(一)按照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,合理设计慈善项目,优化实施流程,降低运行成本,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;

(二)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制,在慈善项目的立项、审查、执行、控制、评估、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、规范、有效的规范。    

(三)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确定慈善受益人。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;

(四)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,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;

(五)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接受社会监督;

(六)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,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,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。


第八章  信息公开


 

第四十二条: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:

(一)依法公开、规范有序;

(二)真实完整、及时有效;

(三)统一管理、部门负责。

第四十三条 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

(一)基本信息;

(二)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;

(三)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、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有关信息;

(四)公开募捐、慈善项目、慈善信托信息;

(五)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第四十四条 信息公开责任分工

信息公开实行统一协调指导下的部门负责制,各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的采集、汇总、核对及上报工作。汇总发布指定专人负责。


        
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 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后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长安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长安区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长安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 本会经长安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长安区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。



第十一章  附 则


 
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9年3月14日一届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长安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
联系电话:029-85659583

地址:长安区韦曲街道惠民街民政社区大楼

邮箱:

机构代码:51610116592204305R

开户行:中行西安长安区新街支行

捐款账号:102025885356

备注:请注明捐款用途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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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长安区慈善会